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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2000件专利申请索赔代理费818余万元,历时近四年,最高院终改判.(4)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9日

2.著录项目变更费用。从专利代理的过程看,合同约定无法考虑所有可能发生的代理项目,著录项目变更并非必然发生的项目,中实友公司已证明其完成了必要的著录项目变更,原审法院认定中石油研究院应另行支付著录项目变更代理费,并无不当。关于收费标准,因双方未有明确约定,参考《指导价格》中处理著录项目变更事宜的服务费为每件500元,中实友公司仅按照每件300元主张没有超出上述标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六)关于中石油研究院已付的滞纳金、恢复费损失

中石油研究院上诉主张中实友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中石油研究院遭受巨大损失,相应责任应由中实友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首先,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于驳回失效或逾期视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石油研究院在原审中认可无法查清最终失效原因,不能证明驳回失效或逾期视撤是中实友公司未履行义务所导致,不能排除申请自身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不能授权的情形,故对于该部分专利申请,中石油研究院主张应由中实友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专利代理合同中,因代理人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专利申请人额外支付的滞纳金、恢复费等损失应由代理人承担。涉案合同第2.1条“服务范围”项下第2.1.2约定了中实友公司的服务内容包括办理在专利(申请)权存续期中各种时限、期限的监督和管理、预先告知甲方向专利部门的交费期限和逾期后果提出指导意见。第3.2条亦对中实友公司应提供各类服务的时限进行了约定。同时,涉案合同第6.4.13条约定: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甲方权益损失,在相关权利恢复中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根据上述合同条款,中实友公司负有期限监管、预先告知等合同义务,如其未能依约履行义务造成权益损失,应当承担相关权利恢复所需费用。

 

因此,对于中实友公司2014年5月16日停业前未能全面履行期限监管、预先告知等义务产生的恢复费、滞纳金应当由中实友公司承担。此外,停业后中实友公司亦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尚未完成的代理工作进行工作交接,协助中石油研究院妥善处理未尽事宜,直至中石油研究院委托新的代理机构。对于中石油研究院而言,其接到停业通知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委托新的代理机构处理未完成的代理事项,尽力防止损失扩大。中实友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2014年5月16日停业后与中石油研究院进行了工作交接,故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期限监管、预先告知的服务。

 

中石油研究院于2014年8月18日与其他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合同,距中实友公司宣布停业仅三个月,属合理时间,中石油研究院已尽力防止损失扩大。对于停业后至中石油研究院在合理时间内委托其他代理机构期间,因未能全面履行期限监管、预先告知等义务产生的恢复费、滞纳金损失,亦应当由中实友公司承担。综上,原审法院以中实友公司停业时间作为扣除恢复费、滞纳金的时间节点,未考虑中实友公司单方面宣布停业后应负有的义务,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经核,除原审法院已经扣除的恢复费、滞纳金之外,还有54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缴纳恢复费的发生时间是2014年7月1日,故该部分恢复费共计54000元亦应予以扣除。对于中石油研究院主张的其他恢复费、滞纳金等损失,因其未能举证证明与本案争议专利申请有关或与中实友公司有关,其主张扣除没有依据。

 

另,关于发明专利复审代理费,中实友公司已经完成了2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审服务工作,中石油研究院未能举证证明未授权系由中实友公司工作失误导致,且涉案合同明确约定每件申请的复审代理费为4800元,故原审法院认定中石油研究院应向中实友公司支付发明专利复审代理费96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实友公司、中石油研究院的上诉请求均部分成立,本院对上诉请求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对上诉请求不成立的部分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市中实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服务费共计3880510元;

 

三、驳回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北京市中实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825元,由北京市中实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981元,由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负担37844元。北京市中实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723.7元,由北京市中实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573.7元,由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负担150元。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00元,由北京市中实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60元,由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负担328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卓斌

审   判   员  雷艳珍

审   判   员  高 雪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徐   晨

书   记   员        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