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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青年律师谈:诉讼小白的办案指南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4日

编者按

  

      刚执业的诉讼律师,拥有了独立执业的资格,换句话说,在实习期阶段有指导律师全程指导,也不必单独面对委托人,处理案件也可能只是做部分工作或者辅助工作,但是在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证后,缺少了指导律师在旁边,可能会造成无所适从或不适应。

      那么独立面对案件的时候,刚执业的年轻诉讼律师应注意什么?作者简单梳理了其中作者认为需要注意的点,如有不妥之处,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01

 
 

赢得信任

 

 

      如果要想完整地代理一个案件,良好的委托关系是基础;而建立良好委托关系的关键,是委托人对办案律师的充分信任;而要让委托人对办案律师产生信任感的关键,在于办案律师在委托人面前展现的专业性。

      作者认为,与委托人建立信任基础,要做好以下三点:

 

(1)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可以让办案律师在制定诉讼策略、方法以及面对委托人提出的各种问题时,显得游刃有余。

      如果办案律师已经通过线上沟通的方式向委托人了解了相关案情,那么办案律师第一步需要做的,就是对案件的整体脉络进行梳理,可以通过时间轴的方式,将整个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直观地展现出来,并将我们认为重要的、或者有争议的部分进行重点标注。在梳理完案情后,第二步就是明确案件的诉争案由,明确争议双方的争议焦点,这一步很关键,它直接引导了案件的诉讼方向。第三步,也就是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的一步——进行全面的大数据检索,检索内容包括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观点、相似案例等,这不仅能够让办案律师准确把握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也可以让办案律师对本地区法院以及案件的主审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在解答委托人关于案件是否能够赢的问题时,可以做到有理有据。另外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在检索完成后,alpha系统提供了一键生成大数据线索报告的功能,这个功能既方便了办案律师,又能向委托人直观展示律师工作的成果。以作者的实际经历,一份检索报告,可以迅速让委托人对办案律师产生信任感。

      如果办案律师对案情缺乏基本的了解,那么需要做的,就是和委托人通过线上或者线下见面的方式,对案情进行充分了解,或者向了解案情的其他律师请教,切记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闷头盲目进行准备。在与委托人沟通的过程中,要善于向委托人就案件关键问题进行发问,把握沟通的方向,不宜让委托人天马行空侃侃而谈,这样既抓不住重点,又容易给委托人带来律师对案件一无所知的印象。

(2)给出切实有效的策略或方案

     切实有效的诉讼策略或方案,是向委托人展现专业性的最直观的一点,也能够很容易赢得委托人的信任。作者认为,赢得委托人信任的诉讼策略或方案,一定是想委托人之所想,急委托人之所急的。

      具体而言,第一,制定诉讼策略和方案之前,一定要让委托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但也不能让委托人天马行空,办案律师一定要在把握案件的脉络的基础上对委托人进行引导。在听明白委托人的诉求,充分理解委托人想要委托律师的目的之后,针对委托人的诉求和目的再制定诉讼策略或方案。第二,分析出案件的对方会以何种方式应对案件,在此基础上告知委托人我方应对的策略和方案,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或证据。第三,在同时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中,在制定好主要的策略或方案后,再准备出备选的诉讼方案。

 

 

 
 
 

02

 
 

证据至上

 

      不论案件的客观事实是怎样,到了法庭上,需要向法庭呈现的是法律事实,也就是说,我们所说的任何话,背后都应当以证据作为支撑。

 

(1)制作清晰明了的证据清单

      有法官这样评价证据清单的作用:“证据清单就是证据的使用说明书,是胜诉的指南针”。因此,证据清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份好的证据清单能够在案件中,特别是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给法官,给对方当事人包括办案律师自己带来便利。

      制作证据目录,作者建议做两个版本,一个版本提供法官及对方当事人,另外一个版本自用。提供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证据目录,主要包括序号、证据名称、证据种类、页码、证明对象、提交时间、提交人等要素,每个要素的功能和作用,此处不再赘述。自用的版本,作者认为在前述要素的基础上,再增加“对方质证意见”一栏。在证据目录中专门留出位置记录对方质证的意见,可以方便办案律师在质证环节有针对性的回应对方的意见,方便在辩论环节有的放矢,在庭后书写书面意见的时候也能有所帮助。

 

(2)重视质证环节

      纵观整个庭审,都是围绕证据展开,所以作者认为,在庭审的所有环节中,质证环节最为重要。在这个环节中,办案律师要充分抓住案件的一两个关键性或者决定性证据,将优势证据不断放大。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紧密围绕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展开质证,不认可对方的证明目的,要充分说明己方的理由。

      切莫轻视质证环节,或者在质证环节有所保留而指望在辩论环节进行补充。首先,法官不一定在辩论环节给你这个机会,法官在总结争议焦点后,基本会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如果后面还排有其他庭审,那么辩论环节的时间会更加压缩;第二,进入辩论环节后,除非证据对案件有决定性影响,法官一般不会恢复质证环节;第三,在质证环节出现的问题,有可能被对方抓住,并最终影响案件走向。作者曾经在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在法院组织伤残鉴定的环节中忽视了对病历的质证,在正式开庭后,法官没有再进行对病历的质证,而作者在仔细查阅对方提交的病历时确实发现了问题,但为时已晚。正是因为对质证没有足够重视,导致案件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给作者带来了深刻的教训。

 

(3)充分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

      判决书中经常会出现这么一句话: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个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案件准备的过程中,如果代理的当事人是原告,那么就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撑相关诉讼请求;如果代理的当事人是被告,那么就需要审查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同时还需要考虑,如果需要反驳对方的主张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举证责任在不同的案件中都会以不同的方式呈现,如果对某一类案件不熟悉,一定要进行充分的法律大数据检索,对规定这类案件的举证责任的法律法规充分掌握,或者向做过这类案件的律师请教,切不可犯经验主义的错误,机械地认为谁主张,就应当谁举证。作者认为举证责任可以理解为,在一般情况下,提出对己方有利的积极主张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认为合同签订的一方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但特殊情况下也需要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证据距离原则进行衡量,如原告起诉被告未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要求原告承担被告未履行合同的证明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03

 
 

风险告知

 

 

 

(1)接案时

      在接案过程中,律师往往会被当事人问到诸如“我这个案件胜算有多少”“我这个案件能不能赢”等类似问题,如果不对问题予以回应,那么案件很有可能接不下来,而为了接下案件,不计后果对当事人进行承诺,也不可取。作者认为,应对这类问题比较好的做法是:风险告知。在将整个案件进行梳理,让当事人了解案件的法律关系以及关键点后,针对案件现有的证据和情况,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诉讼风险,如缺少证据、证据不合法、哪些诉求不会被支持等,最后告知当事人类似案件法院通常的判决结果,让当事人做到心中有数的同时,也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性。如果当事人愿意委托,签订委托合同的同时与当事人签订书面诉讼风险告知书。

      即便案件胜算很大,也不要对当事人说的太满,要给自己留出余地。毕竟每个案件都有相应的风险,如果给当事人的预期过高,一旦风险出现,当事人往往一时难以接受,进而对律师产生不满情绪,造成合作的不愉快。

(2) 案件材料准备过程中

      在接案后,如果代理的是原告方,那么一定不要急于去法院立案。律师需要做的,一是要固定诉讼请求,二是要明确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请求权基础,三是根据诉讼请求,整理证据。由于对案件有更充分的准备,律师在整理证据的过程中,如果认为有新的风险,或者在接案时没有进行风险告知的,那么在这个阶段一定要向委托人告知诉讼风险。在证据不足或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引导委托人以合法的方式补充或补正,待证据补充后再行立案。如证据没办法补充或补正,则在委托人充分了解到诉讼风险的前提下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如委托人同意继续诉讼,再行立案。

      如果代理的是被告方,也不要急于提交答辩状。一样需要将答辩的风险告知委托人。

(3)开庭后将庭审情况及时告知委托

      庭审结束后,律师应当及时将庭审情况向委托人反馈,如对方提交的新证据,对方对我方证据的质证意见,法庭需要向我方核实的问题等。在反馈的同时,也要将庭审过程出现的新情况、不可控因素(风险)告知委托人。即便最终败诉,也要让委托人明白败诉的原因。

 

 
 
 

04

 
 

保护自己

 

  律师不能只考虑如何寻找案源,如何提升执业技能,在执业过程中保护好自己也是很关键的一环。

      那么如何保护好自己,作者认为:

 

    (1)学习相关律师的相关执业规范

      关于律师执业规范的法律法规,除了《律师法》以外,还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另外,各地也有对律师执业规范的相关规定,如《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学习这些规定,有人认为是浪费时间,实则正相反,学习这些规定,能够扫除掉律师执业道路上的各种“雷区”,对执业有百利而无一害。

 

     (2)在执业过程中做到有原则,有底线

      以北京市为例,每年因执业不规范被司法局、律协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在少数,总结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律所方面,主要有不开发票、不签合同、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等行为;律师方面,主要有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虚假承诺等行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定要做到有原则,有规范,不触碰执业的“红线”,正如一位执业多年的老律师对作者说的那样:既要尽力办案,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合法办事,不要因为委托人的无理要求引火上身”。

 

    (3)情难却,会变通

      如刑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会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提出传递物品、文件的相关要求,最多的就是家信以及照片,这是人之常情。但是《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变通了,作者的做法是:在会见之前,将家属写的家信以及拍的照片交由看守所民警审查,在征得民警允许的情况下再交给犯罪嫌疑人,并且在其看完后,马上收回。这样既满足了犯罪嫌疑人家属的需求,也保护了自己。一旦这种事情处理不好,会有很严厉的处罚。北京的一位律师在会见的过程中,将犯罪嫌疑人儿子的生活照片打印出来交给犯罪嫌疑人并带入监区,最终招致了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作者简介


       王聪,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宣传联络与表彰工作委员会委员,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第三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宣传联络与表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