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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检律关系 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皮剑龙律师在“关于加强检律互动,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座谈会”上的发言

 
      (2020 年 1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一行来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和律师代表召开题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检律互动,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促进司法公正”的联席会议。司法部部长唐一军、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国庆、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等出席了座谈会。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协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作为七名律师代表之一,参加了本次座谈会并作了发言。以下是皮剑龙律师的发言内容。)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未来中国五年发展和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远景目标做了重要战略判断,并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成也提出了具体要求。11 月 17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会议上,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了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新形势下,检察官和律师如何在履行好各自职责
使命中实现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推动构建和谐检律关系,对于推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构建和谐检律关系对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1、和谐检律关系让检察官与律师形成法治建设的合力检察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官与律师秉承相同的法治理念、职业信仰和价值观,肩负共同的历史使命,在本质上和基本要求上是一致的。检察官与律师虽然角色定位、职责分工等不尽相同,但是对于推动国家法治进程、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作用上是一致的。因此,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形成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
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对建设法治国家、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2、构建和谐检律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司法公信力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随着人民群众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检察机关和律师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推动者和实践者,立足自身职能作用,发挥各自优势,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而且和谐检
律关系让检察官和律师之间有利于寻找交集,加强合作,共同建设法治中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矛盾和问题的解决,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构建和谐检律关系的途径和要点
    1、转变理念,共同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检察官和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应当秉持共同的职业
信仰,互信互重,彼此交融,从内心里认同双方同为追求司法公正而努力。双方必须树立相互尊重的理念,以对抗与合作为导向,在追求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的诉辩关系。检察官应该认真听取律师提出的意见,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律师也应恪守职业道德准则,尊重事实和法律,加强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以此推进和谐检律关系的构建。
    2、平等对抗,探索控辩协商合作式诉讼模式构建和谐检律关系,控辩平等与控辩平衡至为重要。实现控辩平等对抗,就是要实现被追诉人个人权利与国家追诉权力之间的相对平衡。另外,探索协商合作式的诉讼模式也是关键。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是国际上已有的合作式诉讼的主要方式。当前由检察机关主导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核心就是控辩协商,只有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协商合作,才能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这也为构建和谐检律关系预留了空间,是控辩协商合作式诉讼模式的新探索。
    3、促进交流,建立良性互动机制检察官与律师应加强沟通,促进交流。双方要就个案主动、充分交换意见,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此外,还要建立检察官与律师间的人才、岗位交流机制。加强二者之间换岗交流,探索遴选制度,从优秀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聘请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或其他职务等,进一步拓宽律师与检察官队伍之间的交流渠道,形成常态化的业务工作沟通交流机制,也是构建和谐检律关系的关键。
    4、加强管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这就要求加强检察官履职和律师执业管理,建立问题防范机制。确定各自的行为边界和职业底线,规范双方的交往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坚决抵制有悖职业伦理的不正当行为。加强侦控权力监督和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完善考核考评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威信度。在加强管理、规范权力的同时,尤其要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建立律师服务平台,推进检察院案管工作服务机制建设,完善律师接待工作,优化法律运作环境,促进检察官与律师的合作交流。让律师与检察官心中始终存在法律共同体意识。